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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7-2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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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勘验、审批

二、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三、申报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实缴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有偿使用经营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经营场所一般应为商业用房,使用面积应达到120平方米,具备档案室);

6、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及信息管理系统截屏;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协议、合同样本(管理制度应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样本包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拟与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样本);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名单(3名持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经办科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0391-3568432

八、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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