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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7-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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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申请、告知、承诺、审批。

二、申请条件

1、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河南省人社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2、举办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3个。

3、学校应有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不得在居民楼院内设立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办学的,应与产权所有者签订有效协议,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5年。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能满足办学需求,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类别相适应的实习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招收住宿学生的,必须有相应条件的宿舍和食堂。

4、举办者应当设立拟办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学校管理决策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5、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学校应配备3人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

7、学校应配备专人(不少于1人)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8、学校应有独立财务账户,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2个不同内容的课,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0、学校须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11、学校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国家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12、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办法、卫生安全管理等项制度。

13、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14、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XX()XX(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和申请表(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纸质版一份);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核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4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承担委托代理人所作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6举办涉及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经办科室

行政事项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391-3568432

八、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社局窗口

、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的区别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5、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6、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XX()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9非营利性学校在焦作市民政局申请核准营利性学校在焦作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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