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7-2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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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申请、告知、承诺、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5号),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调整为: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
2.承诺书。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经办科室
行政事项服务科
七、联系电话
0391-3568432
八、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社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