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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时间:2015-12-0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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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加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法定电子身份凭证。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保卡统一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是社保卡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社保卡发行、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保卡服务窗口受理社保卡日常业务。
第二章    社保卡申领
第五条 凡在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等各类人员,均需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免交卡工本费。
第六条 首次申领社保卡,申领人应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如下手续:
(一)填写社保卡申领登记表;
(二)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
(三)提供符合社保卡标准的电子照片或到指定地点采集电子照片;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满16周岁(截至申领当年12月31日)的参保人员,需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
 第七条 社保卡服务窗口对申领材料审核无误后,向申领人出具领卡凭据。
第八条 社保卡因丢失、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持卡人需到社保卡服务窗口申请补(换)卡,并交纳补(换)卡费用。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旧卡由社保卡服务窗口收回并集中销毁。
持卡人在社保卡补(换)期间急需用卡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时卡)。临时卡不具备金融功能,有效期三个月。持卡人在领取新卡时须交还临时卡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保卡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社保卡办理信息查询、本地及省内异地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条 持卡人只有在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后,才能通过社保卡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一条 社保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省内发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无需换卡,所持社保卡在新参保地仍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社保卡卡面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自助服务终端、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办理社保账户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社保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回,本人可持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解除挂失。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持社保卡、社会保险关系终止证明、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社保账户注销,注销的社保卡由社保卡服务窗口收回并集中销毁。
第十六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处于特殊情况下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社保卡补(换)卡,以及社保账户挂失、解挂、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注销等业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到社保卡服务窗口,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自助服务终端、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等方式,查询本人社保信息。
第四章    社保卡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领取社保卡后应及时修改账户密码,并妥善保管。修改社保账户密码可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连续6次输入错误密码社保卡社保账户将被锁定,锁卡后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账户密码解锁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忘记社保账户密码的,可办理账户密码重置。社保账户的密码重置,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保卡遗失后,因持卡人未修改初始账户密码或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他人社保卡或伪造他人社保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社保卡经办机构或社保卡服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可用于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金融功能的管理由相应银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社保卡金融账户的激活、挂失、解除挂失、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注销等手续,按照相应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保卡金融账户享有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卡挂失费及省内同行存取款手续费等优惠措施,以及相应银行面向社会推行的其他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已发行社保卡的地区,应停止办理医保卡。医保卡的功能由社保卡代替。
第二十八条 持有医保卡和非全省统一标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应在2015年之前换领全省统一发行的社保卡,换领手续参照首次申领办理。
第二十九条 社保卡补(换)卡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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