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6-15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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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
通 知
焦人社文〔2020〕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范围和条件、补缴办法、补缴要求及核定补缴时段等政策规定。根据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全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最早为1987年7月。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不再办理补缴业务。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时段不得重新办理。
二、统一用人单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格式,样本见附件1,经单位经办人、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三、做好补缴资料审核和补缴核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补缴范围,不得组织集中补缴。
1.申请补缴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办理。
2.申请补缴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用人单位填写《焦作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职工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审核表》(样表见附件2),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和用人单位补缴申请,经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补缴职工参保地的确定,按照用人单位现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作为补缴地,用人单位现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归属地)办理参保登记。
四、规范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补缴流程。凡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时段但未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主动办理的,职工可持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的,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缴。
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是缴费的特殊情况,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
2.焦作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职工
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
附件1
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保经办机构):
我单位(原、现)职工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在我单位工作,存在劳动关系,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但未缴费,离职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现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资料,申请为该职工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我单位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其他责任。
单位经办人: 单位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焦作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职工
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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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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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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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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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费未缴费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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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缴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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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资料 |
□职工档案 □劳动合同 □工资发放凭证 □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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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
同意补缴。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
同意补缴。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