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5-2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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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嘉瑜与你单位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焦劳人仲案字〔2023〕51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劳人仲案字(2023)51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嘉瑜与被申请人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嘉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99.59元;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嘉瑜经济补偿金2848.75元;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嘉瑜补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单位部分单位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计算为准);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嘉瑜2023年10月份工资差额1541元;六、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辰子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嘉瑜加班工资2833.1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焦作市焦东南路156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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