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8-0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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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焦作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取证工作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焦作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地址:焦作市丰收中路人社大厦716房间
电话:2118958 2118959
邮箱:jzzjk999@126.com
2023年8月9日
焦作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取证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3〕101号)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豫人社办函〔2023〕10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焦人社函〔2023〕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等被许可和备案对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不定期日常巡视检查、双随机抽查、年度检查以及专项督导等方式,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本级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群体突发性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可视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应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设置标准的条件要求,积极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
第六条 机构日常办学和评价行为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人社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中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具备满足评价需要的办公、考核场所和设施设备,考核(含理论、技能、综合评审)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核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评价活动应在备案的考核场所内进行。办公和考核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备案部门报备。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不定期日常巡视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各类节庆、活动等特定时期或上级要求开展不定期工作检查,可联合有关部门针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组织建设、制度章程、教学评价、收费情况、资产及财务管理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下发整改问题清单并责令进行整改。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日常巡检。采用听取汇报、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综合评议等方式对机构日常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学校或机构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或者达不到设立、备案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延续办学许可和评价备案(参考《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同时,学校或机构应当主动向原审批、备案机关申请终止办学、备案。
第九条 机构年度检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每年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原则上于当年第二季度前组织,并将年检结果抄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各项检查情况核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年检年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依法依规办学和开展评价行为的机构出具年度检查合格意见。
第十条 专项督导。人社部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根据信息来源,对机构确存在违法违规事件,提出检查方案,约谈涉事机构负责人,到现场专项督导核实情况。机构根据督导要求应配合检查。
第四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 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第十三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七)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终止备案。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五)证书数据造假的;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七)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评价活动、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
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均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并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人社部门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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