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1-0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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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凝聚社保法治共识,营造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将2起社保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一人多岗,骗取养老金案
郑某,男,1986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08年12月,某县社保局办事员;2014年3月,任县社保局办事大厅主任;2018年8月,任县社保局党支部书记。2021年1月,任县社保局党支部副书记。期间负责养老保险的参保、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养老待遇的发放、停发、补发、续发以及生存状态的认证等工作,同时兼任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管理员岗位,可以设置所有经办人员的权限及账号、密码。
经查,2011年至2012年,郑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在开具虚假劳动关系证明后,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为3人办理了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和退休的手续。同时,用3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由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将3人养老金的发放账户更改为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通过每人每年的生存状态认证,套取养老金共35.98万元。2018年至2020年,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到肖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9人长期停发养老金,于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县社保局档案室找到了9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由本人控制的9个银行账户。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将上述9人的养老金发放账户更改为其控制的账户,并通过每年的生存状态认证,套取续发和补发9人的养老金共计60.97万元。2021年1月,利用制图软件制作出吴某某的火化证,以及吴某某家属的户口本后,利用其在县社保局工作的职务便利,套取丧葬费抚恤金共计2.8万元。累计套取养老金99.75万元。
2023年3月,郑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4月,郑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截至目前,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案例二:隐瞒死亡事实,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案
麦某某,男,1980年10月出生,2002年4月至2014年3月为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干部,负责审核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工作。
经查,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麦某某伙同时任某镇劳保所所长阿某某、某乡1劳保所所长依某、某乡2劳保所所长图某,利用经办、管理和审核新农保业务的工作便利,故意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将279名60周岁以上死亡人员以新增享受新农保养老金人员申领养老待遇,并发放到以他人名义办理的23张银行卡中,套取新农保养老金和生活补助款共计 64.39万元,麦某某分得24.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22 年5月,麦某某被开除觉籍、开除公职。2022年8月,麦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2022年6月,图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1月,图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22年1月,阿某某被开除公职。2022年3月,阿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22年7月,依某被撤职、开除党籍。目前,涉案损失基金被全部追回。
重要警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