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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焦作荣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2-2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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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荣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张小山诉焦作荣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裁决书案号为:焦劳人仲案字〔2024〕269号。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张小山与被申请人焦作荣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焦作荣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小山工资12898元;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焦作荣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张小山自2022年4月起至2024年2月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单位部分单位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焦作荣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小山经济补偿金9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张小山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该仲裁裁决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您也可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1561号(原劳动大厦13楼)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领取本裁决书,领取签收即为送达。如不服本案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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