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1-1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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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
年终救助工作的通知
焦人社〔2011〕18号
市属各困难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关注困难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群众的关怀,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属各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进行春节期间一次性救助,使困难职工群众能够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的困难企业范围
市属经营亏损、特别困难的国有、国有控股、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困难企业和原属国有及集体所有现已改制、大部分职工原属国有和集体所有并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现经营仍非常困难的企业以及改制为企业的,自收自支经营困难的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区属企业和市属盈利企业和改制成功,经营良好的改制企业和新成立的民营、私营企业。
二、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认定条件
市直属列入救助范围的困难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对困难企业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企业已停产1年以上,职工已半年以上未发工资的;
2.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的工资发放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企业虽未停产,但已连续两年经营亏损,认定前1年内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的认定条件
1.长期亏损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在岗困难职工;
2.长期没有工作岗位,没有领生活费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不在岗困难职工;
3.家中有“天灾人祸”,有特殊阶段性困难的在职职工;
4.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在职困难职工。
(三)不能列入救助范围的职工
困难企业中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入年终救助的范围:
1.在岗工作,工资发放无拖欠,月平均工资水平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无特殊困难原因的;
2.未在岗工作,未领取生活费,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功,月平均收入水平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上,无特殊困难原因的;
3.无论是否在岗工作,本人符合困难职工条件,但家庭其他重要成员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邮电、电业、电信、移动、联通等效益好的企业中工作,收入水平较高,能够家庭自主救助的;
4.原属困难企业职工,现已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在3个月以上,无特殊困难原因的。
三、困难职工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去年的救助标准和今年金融危机、企业效益下滑、物价上涨等因素,今年市属困难企业中的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定为最高救助金额400元,市属困难企业和“4050”困难群体人员救助金总额度为480万元。效益好的企业中的困难职工由企业自主负责救助。没有资金能力的市属困难企业和劳动关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的“4050”特困人员,列入市财政资金救助的范围。
四、救助的困难职工产生程序
各困难企业根据分配的救助金额,按照条件对照核实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并要求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本人如实填写《焦作市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企业领导班子研究,社区、企业审核落实情况,基层工会组织把关,排队列出需要救助的特困职工名单。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没有不同意见后,企业如实填写“焦作市2010年度困难职工救助花名册”一式3份,企业法人代表、经办人、工会负责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困职工的最高救助金额为每人400元,困难企业中的“4050”特困职工要重点保障,每人不能低于400元,其余困难职工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五、救助金发放办法和时间要求
各困难企业要按照拨付的救助金额度和确定的困难职工救助花名册,通知到职工本人,在市督导组的检查和基层工会组织的监督下,由企业自己集中发放,确保困难救助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每一个真正困难的职工手中。
各企业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于2011年1月21日前将按程序产生的特困职工救助花名册和职工本人填写的《焦作市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无误后,1月24日各企业开始发放,1月31日前全部发完。发放完毕的企业将职工签字的救助花名册原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复印件存档。
六、工作要求
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助金是广大困难职工的“活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让真正困难的职工领到救助金。这次救助金发放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成立4个督导组督导发放。凡发现有截留挪用救助金,不按困难职工条件乱发救助金的行为,一经举报核实,将严肃处理,并进行全市通报,追回救助金,下一年度不列入救助名单。
举报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3997259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