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时间:2016-10-1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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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5〕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审批。 2.全供、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3%提前(越级)晋升职务工资的职责。 3.市直机关、全供、差补、自收自支单位增人计划审批。 4.选拔市级及以上乡土拔尖人才。 5.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 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考核点设置。 7.硕士研究生初定(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8.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 9.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焦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接收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管理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档案。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计生、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及有关信息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焦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内设综合科。 (四)市公务员局。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办法;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市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办法、措施;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完善落实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按照规定承担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公务员惩戒工作,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内设综合科。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办法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和省驻焦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内设综合科、军转干部安置科。 (六)人力资源管理科。拟订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省驻焦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等事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人才统计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等具体事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备案;负责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档案;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以上均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七)企业养老与失业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办法及给付标准;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措施;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办法;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完善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职称评聘工作,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负责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负责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的评审;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医疗工伤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管理;负责市直单位和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办法,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认定;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办法,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省、市企业劳动模范;贯彻落实国家、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工作;指导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承担市政府推进全民技能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法规监察科。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局属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督查;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农村社会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标准;拟订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贯彻落实国家、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焦作市外国专家局。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国外智力引进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来焦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焦(回国)工作或定居办法;编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省外国专家局做好本地区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定审核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友谊奖”的推荐和报批工作。承担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信访调解科。贯彻落实国家、省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和来访,承办、转办、交办有关信访事项;负责协调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项;负责信访、调解工作机制的制定和完善;负责向来访人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十七)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3.企业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审批;4.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十八)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拟订实施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政策;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监督检查;负责聘任、解聘、管理专(兼)职仲裁员;负责因劳动人事关系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等工作;依法组织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及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公务员局局长1名(副县级),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公务员局副局长1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8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副主任职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使用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人员增减介绍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市财政局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增减介绍信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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