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时间:2017-08-24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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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事项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办理程序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报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证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的说明原因,将材料退还行政相对人→材料齐全合格的,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网登记→行政事项服务科审核后办理,不合格的由窗口反馈行政相对人→合格的办理相关手续,由窗口发放资格证→上网进行办件处理及归档。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四、申报材料
1、有用人单位签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成都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
5、拟聘用台、港 澳人员本人小2寸彩色半身照片2张;
6、用人单位与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外文合同文本的还需另附1份中文合同文本);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8、属于总公司派遣到分公司的应出具总公司的派遣函原件;
9、在国内其它城市办理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收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0、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的,提供上述1、2、3、6规定资料;
11、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的,提供申请书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五、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人社局窗口
八、联系电话
356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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