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时间:2018-08-3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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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人社〔2018〕89号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日

 

申请表下载:

 

助保贷款申请表.xls

 

助保贷款申请表封面.doc

 

 

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金融机构放贷、政府适当贴息、退休归还贷款”的原则,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新模式,帮助缴费困难人员续保缴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助保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已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中断缴费超过2年(含2年)的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的范围。申请办理助保贷款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合法户籍和固定居住场所,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有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因家庭生活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难以承担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含5年),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5、金融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已按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不得同时申请助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 由社保经办机构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并开设相应账户。

第六条 助保贷款总额度5万元以内(含5万元);还款期限,从助保对象正常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

第七条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额度,按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发放贷款。贷款可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及之后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用于以前年度中断补缴的,于补缴时据实申请并发放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贷款人员只限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的人员;用于今后每年缴费的贷款,按年核准并发放贷款,年贷款额度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的缴费金额确定。助保对象在贷款缴费期间只能选择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

第八条 助保贷款资金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九条 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季付息。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条 助保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助保对象填写《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助保对象社保关系人事代理机构初审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核定所需贷款金额,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二)合作银行按助保贷款协议规定,将助保对象所贷资金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渠道划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三)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为每个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并定期汇总助保贷款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开展好跟踪服务。

 

第五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按不低于本人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商定。在助保对象还贷期内,还贷款项由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协议条款规定,按照助保对象的还款承诺按月从其领取养老金的账户中扣缴。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及相应抚恤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偿还。

 

第六章 贷款利息结算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退休前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退休后利息由个人负担。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助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合作银行每季度末列出贷款利息明细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合作银行汇总上报的利息清单进行复核无误的,按季度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拨给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助保对象退休后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十八条 助保贷款是一项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惠民工程,人社、财政、合作银行及人事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助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助保贷款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助保贷款对象资格认定、贷款金额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和资金拨付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助保贷款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划转、回收以及个人贷款档案建立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允许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停保、终止(在职死亡的除外)等变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今后国家和省里出台新的助保贷款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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