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时间:2019-07-3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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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人社〔2019〕81号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简化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正常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市直各参保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有关要求,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工作流程安排,自2019年8月1日起,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市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正常退休条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办理退休手续,由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核准退休并直接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参保单位和人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职工的档案、缴费记录等核定其缴费年限和待遇标准。
市直参保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的,仍按原工作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原则,简化优化正常退休核准及待遇核算流程,做到网上留痕、可追溯、可核查,并按月向行政部门报送办理结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正常退休核准及待遇核算工作的指导监督,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三、各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完退休核准及待遇核算手续后,应及时领取《退休证》,按规定如实填写退休人员的相关信息,报核准部门加盖钢印、公章。
四、市直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及待遇发放工作具体经办规程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另行制定。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211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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