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11-2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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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5号
单位名称:焦作市中站区冯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803MJG297535B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佰利佳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程巨才
2022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中心作出了《关于对焦作市中站区冯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套取工伤保险基金问题的处理决定》。经查实,你中心2020年至2022年间通过办理挂床住院套取工伤保险基金19058.23元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序号第26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的),该中心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处罚裁量标准: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壹角(19058.23*3.9=¥74327.1)。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焦作站前路支行(账号:32710104000700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