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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8-2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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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3号

 

单位名称焦作市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679102XX

地址:焦作市西部工业聚集区北区(焦克路北)

法定代表人:程琳                        职务:董事长

本机关于2022年2月24日对你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一案进行查处,经调查,该单位截止到2022年4月拖欠70名职工工资合计912699.06元情况属实,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焦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08号),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序号第49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焦作站前路支行银行(账号:32710104000700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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