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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25年第二次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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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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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行2025年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焦劳鉴办〔2025〕1号),现就2025年第二次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参加焦作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鉴定标准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

、鉴定收费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不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200元,采用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

鉴定申报时间与地点

202510221028市直各单位按要求申报。

202510291030各县(市、区)人社局按要求统一汇总属地单位材料申报。

申报地点: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丰收路人社大厦6623)。

鉴定申报程序

(一)鉴定职工提出申请

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由申请鉴定职工亲笔手写申请书(A4纸签字按手印)。精神病患者的申请书需法定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2.鉴定申请表和鉴定表。申请鉴定职工如实填写《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份(附件2)和《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份(附件3将本人近期(1个月内)免冠1寸彩照分别粘贴至表格上照片栏表格请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客观真实,字迹整齐清楚,不得涂改,否则视为废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4.与申报疾病有关的经系统治疗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申报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须提供县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5年以上系统治疗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时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鉴定申报之日。

5.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必须提供如下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癌症病者:提供病理报告单、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特殊类型肿瘤相关的检查确诊资料,放疗、化疗病历资料。

心脏病者: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

肝脏病者:提供近期肝功能(谷丙、谷草、白蛋白、胆红素)、乙肝六项、丙肝抗体、凝血四项报告单,胃镜、近期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肾脏病者:提供远近期尿、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血液病者: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确诊资料。

肺部疾病者:提供胸片、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脑血管意外者:提供头颅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癫痫者还需提供脑电图。

眼科病者:提供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报告单,眼电图、视网膜电流图和视诱发电位报告单。

耳部疾病者: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脑干反映(ABR)和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单。

骨科病者:提供X光片或CT片或核磁共振片等影像资料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

糖尿病者: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相关资料。

精神疾病者:提供脑电图,智能损伤者提供智商(IQ)测查报告。

其它疾病者提供相应的检查确诊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单位审核呈报

1.呈报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一人一档,单位意见栏内、照片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网上申报。通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网站进行申报,输入网址:http://222.143.34.13/hnggfw/,首页右上角选择“行政审批”图标入口,点击选择河南省工伤认定鉴定网上申报系统。打开登录页面,输入申请的法人账号和密码,登录后点击“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进行申报。如申报系统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371-55622128,13213017330。

3.汇总上报。用人单位要将《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份、个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非A4纸的,粘帖在A4纸上)等资料按照以上顺序申报。用人单位将所有申报职工情况汇总填写《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附件4),要求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同报

4.以上申报所有材料须归档保存,一律不予退还,需要留存的请事先复印。

5.市直各单位材料按本通知要求报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统一审核、汇总上报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进行资格审查

市、县区工作人员对呈报单位报送的鉴定材料及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对因鉴定报名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超出本通知规定申请报名截止时间或因材料不符合规定重新申请报名超过截止时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报名申请。由此影响职工不能参加鉴定的,由呈报单位和职工本人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病种分类建档。

、鉴定时间与地点

拟定于11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鉴定程序

(一)进行医学鉴定。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缴费发票,携带与鉴定病症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经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由鉴定专家针对其申报病症及病态体征的临床表现,进行医学诊断和仪器检查。

(二)确定初步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三)进行材料核查。对于初步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对所申报相关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再次核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公示鉴定结果。各单位对鉴定专家组初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接受群众反映意见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公示结束后,单位要将公示的具体时间、群众反映情况等写成书面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参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其他事项

(一)组织领导。鉴定工作由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1.成立鉴定工作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市卫生健康委员、市总工会全程参与,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组建鉴定工作站。根据申报鉴定的科别,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我市确定具体的鉴定医院,并聘请专家,开展医学鉴定。

(二)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职工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鉴定的申报工作。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有关政策,严禁各有关单位推卸责任和上交矛盾,甚至鼓励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鉴定。鉴定工作组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参检人员的身份甄别,严密科学地组织现场鉴定,客观公正地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公示,对于有群众举报、查实确实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取消鉴定结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体检的职工,取消鉴定结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报;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收受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有职工申请鉴定的,向申请鉴定人传达本通知精神和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办理本单位申请报名和鉴定体检事宜。

2.申请因病鉴定职工所患疾病为两项以上的,一定要完成全部鉴定体检科目,以免因体检漏项影响鉴定结论。

3.职工参加鉴定体检时,所患疾病为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鉴定体检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其他人员原则上由本人进入鉴定体检现场。

4.职工参加因病鉴定体检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鉴定体检、不配合鉴定专家现场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医疗辅助检查的,均视为放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下发鉴定结论通知。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附件2和附件3中职工申请因病鉴定伤病名称组织鉴定体检,因填写漏项或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造成无法鉴定体检或鉴定体检科目发生变化的,由填写人承担责任。

6.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四)申报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可与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118882

附件

    1.附件1:申请书(模板).docx

    2.附件2: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docx

    3.附件3: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docx

    4.附件4:焦作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docx



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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