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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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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达链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张可: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靖勇与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达链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张可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焦劳人仲案字〔2026〕4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焦劳人仲案字(2026)4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靖勇与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达链货运部(个体工商户)自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达链货运部(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靖勇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工资16500元;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达链货运部(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靖勇2025年3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四、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达链货运部(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靖勇经济补偿金5500元;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达链货运部(个体工商户)为申请人靖勇补缴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计算为准);六、驳回申请人靖勇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焦作市焦东南路156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