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6-07-24 17:18
阅读次数:
徐玉耀 :
经核查,您母亲 高桂荣 ,社会保障号码: 410804********2029 ,于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 2013 年 6 月至 2014年 1 月、 2014 年 6 月至 2015年 3 月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60766.37 元,大写 陆万零柒佰陆拾陆元叁角柒分。我单位于 2026 年6 月 13 日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 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
银行账号: 249408477082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焦作丰收路支行
附言:徐玉耀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赵 晴 电话: 0391-211877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焦作市丰收路与政二街交叉口东南角人社大厦
2026年5月13日我中心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6月13日视为送达成功。现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本人送达责令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通过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公告期限为30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23日